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1日20时44分,盛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境内**十字街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盛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7mg/100ml,己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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