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盛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1时48分许,在长葛市建设路与益民街交叉口处,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后持A2证驾驶豫K*****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电动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13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96mg/100ml。2020年3月18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 证人刘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盛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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