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盛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大冶市**镇**村**号,住鄂州市**开发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上午,大冶市殷祖镇政府得知该镇**村**湾有一名老人因非正常死亡,亲属欲将其土葬的信息后,由党委副书记向某某、孟某某带领政府综治办、信访办、殡改办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前往该湾劝阻土葬,并联系殷祖派出所派员维护治安。接到求助后,所长李某某带领石某某、余某某等协警前往**湾协助政府工作人员处置并预防群体事件发生。在劝阻过程中,遭到村民起哄闹事,随后殴打政府工作人员及警员。见村民闹事后,被告人盛某甲及盛某乙、盛某丙、朱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警察打人”为由,对孟某某、李某某、石某某、余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盛某甲用手掐住一名协警的脖子按倒在土炕上,并采取辱骂、语言威胁等手段阻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维护治安。
另查明,被告人盛某甲于2020年1月7日主动到大冶市公安局殷祖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刑事决定书、文件、条例、说明等书证; 2.证人盛某乙、盛某丙、朱某乙、李某某、肖某某、郑某某、汤某某、盛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余某某、孟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6.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新奎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甲取保候审于鄂州市**开发区**室;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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