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2日、17日被告人盛某某容留曹某某在其租住处台山市**大道**号**房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9月13日、14日被告人盛某某容留王某某在上述同样的地点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盛某某容留曹某某、王某某在上述同样的地点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盛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
2、证人曹某某、王某某、伍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提取、扣押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雄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七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 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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