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盛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城。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其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内容留胡某某、李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与二人约定按照正常按摩费用分成,嫖资由胡某某、李某某单独收取。当晚,胡某某与刘某某进行了性交易、李某某与陈某某进行了性交易。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于当天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容留他人卖淫二人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益良
检察官助理:林天照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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