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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寻衅滋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日盛某某刑满释放,被告人盛某某在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潜入其前妻盛某甲家中张贴字条等方式威胁、恐吓盛某甲及其亲属。

2、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盛某某携带管制刀具到盛某甲家中企图威胁、恐吓盛荣花,之后被随后赶至的朋友李某甲、李某乙制止。

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盛某甲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手机短信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等有关书证;5、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等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采取多种方式多次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德彬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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