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盛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4198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某于2019年3月在美国社交网络推特(Twitter)网站上注册用户名为kinglock@kinglockjoe的账号。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盛某某在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伟业东街*号**的家中,使用该账号网络翻墙登录推特网站转发、散布139条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涉及国内重大事件的不当言论和虚假信息。

该账号因上述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冻结后,其于2019年8月再次注册名为卡西麗@kinglock10的推特账号,之后设置隐私权限并再行转发30余条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涉及国内重大事件的不当言论和虚假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网安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富丽

检察官助理:刘忠林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2页,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