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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659号

被告人盛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乡**村**号。2018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初至9月20日期间,被告人盛某某伙同黄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多次在我市**镇**社区**街**号住宅处开设赌场。被告人盛某某为该赌场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在赌博现场安排他人发牌“抽水”并负责分发“抽水”费用、给离场的参赌人员派利是等。2017年9月20日凌晨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宅内抓获黄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及参赌人员李某某、何某某等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及赌资人民币17100元。

2018年11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镇**社区***路**号出租屋***房间抓被告人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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