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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69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队。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3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饮酒后送朋友回到本市白云区**街**路**街**公寓**楼住处,因其大声说话被居住在隔壁**房的黄某某劝止,盛某某遂使用拳脚和灭火器对黄某某实施殴打,致黄受伤。经鉴定,黄某某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同年10月12日,盛某某赔偿黄某某人民币2.6万元并获谅解。10月16日,盛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病历、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盛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慧娟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554****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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