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永清县**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1时许,在永清镇大营村,被告人盛某某与张某某言语发生冲突,后被告人盛某某将张某某推倒造成张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芳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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