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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诚力搅拌站内被余某某插队而心生不满,后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汽车城内,再次因车辆插队问题与余某某发生口角至相互扭打,将余某某的头部和胸部打伤。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余某某头部外伤,左侧2、3、4、5、6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盛某某赔偿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被告人盛某某户籍信息、病历材料、检查报告单、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盛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林定敏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60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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