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盛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8********,汉族,不识字,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7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庄黄某某家,被告人盛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琐事发生撕抓,后盛某某用膝盖跪压黄某某胸部,造成黄某某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剧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姣姣
检察官助理:柳淑红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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