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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刑检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派出所,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社。曾因赌博,于2012年1月3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逮捕;经市传染病医院诊断,盛某某患有双肺结核,长春市第一看守所不予收押;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5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15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客运站6号检票口处,被告人盛某家在排队乘车时与候车旅客丁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盛某某在被丁某某谩骂后,与其相互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瓦匠工具水平尺击中丁某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外伤致左眶内壁、左眶下壁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右鼻骨线状骨折,左眼钝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五保证、归案经过、会诊记录、吉林省人民医院诊断报告书、住院病案、出院小结、医嘱记录单、伤情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登记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水平尺图片、住院诊断证明书、双向转诊单、病情介绍、出院诊断书、住院病案、出院小结、住院病历、医嘱单、超声检查申请单等;

2.证人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妹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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