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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群众,住郑州市惠济区*****期**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盛某某来到郑州市惠济区**安置房小区**号楼**单元**室,利用之前记住的该房间开锁密码,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孔某某放在卧室内的一台海信牌电视机盗走。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海信牌电视机价值人民币3149元。案发后,该电视机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孔某某陈述;3、被告人盛某某供述和辩解;4、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5、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盛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发还,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盛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霞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住郑州市惠济区*****期**号楼**室;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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