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涉嫌诈骗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3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泉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份,被告人盛某某将王某某新购买的比亚迪牌M6汽车租走,2016年12月份该车被盛某某抵押给他人,经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9197.00元。
2.2016年12月,被告人盛某某将孙某某本田雅阁牌汽车租走,2017年4月份盛某某将该车抵押给他人,经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本田轿车价值人民币78313.00元。
3.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盛某某以其亲属要在通化县以开办幼儿园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
4.2015年秋季,被告人盛某某以帮赵某某去北京购买马自达6轿车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2万元。
5.2015年底,被告人盛学飞以帮商某某去山东购买帕萨特轿车为由,骗取商某某人民币7万元。
6.2016年3月份,被告人盛某某以帮王某某去山东购买奥迪A6L轿车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万元。
综上,被告人盛某某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59.7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起诉盛某某。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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