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7〕379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2427195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的23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上个世纪90年代,被告人盛某某花了10多元从石门县**镇**林场伍某某的手里买了一把火铳。之后,经常用其火铳打猎。2017年7月份,因见到覃某甲的火铳比自己的旧火铳质量好,于是花100元与覃某甲对调了火铳,并一直将该火铳放在二楼睡房床边。2017年10月23日,民警在盛某某家当场查获了该火铳。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火铳被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覃某甲、覃某乙等人的证言;2.证据保全等相关书证;3.收缴枪支照片;4.物证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法国家枪支管理法,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荣
2017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6260****)
2、本案案卷三册移送。
3、证人名单附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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