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盛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某为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村集体林**地块林地上种植核桃树、板栗树。2017年至2018年,盛某某用砍刀将林地上的树木树皮剥皮毁坏,让树木因缺失水分干枯死亡腐烂,从而达到不影响其种植的核桃树、板栗树生长的目的。
经鉴定,被告人盛某某毁坏桤木(冬瓜树)31株,活立木蓄积为34.942立方米,毁坏林木的价值为5381.07元。新村烂山地块林地原地类为有林地纯林,林分起源天然林,优势树种云南松,林地类别属公益林地(国家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林权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意见书,林木蓄积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刚
2020年9月8日
附:
1. 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71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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