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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4〕23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住安徽省宣城市******社区**村。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2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3日晚,被告人盛某某在广德县桃州镇“星辰网吧”,将受害人吴某某停放在网吧旁的停车棚内的一辆“新日”牌踏板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2014年6月6日晚,被告人盛某某在广德县桃州镇“星辰网吧”,将受害人袁某某停放在网吧旁的一辆“爱玛”牌自行车式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20元。两辆被盗电瓶车总价值共计人民币2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广德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梅婷

2014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宣城市**县**镇**社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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