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桥**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盛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大道**号,盗窃作案4次,窃得波士顿龙虾、珍宝蟹、劲酒等物,共计价值1 163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大道**号,采用拉卷闸门的方式,侵入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海鲜饭店,窃得波士顿龙虾1只、珍宝蟹2只(均不予价格鉴定),江小白白酒2瓶,价值138元。
2.同年3月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某某至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窃得波士顿龙虾1只(不予价格鉴定)、阳澄湖大闸蟹10只(价值350元)、江小白白酒2瓶(价值138元),共计价值488元。
3.同年3月31日晚,被告人盛某某至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窃得阿根廷虾2盒,价值278元。
4.同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盛某某至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窃得澳洲龙虾1只、珍宝蟹2只、一品鲜酱油1瓶、郎酒2瓶(均不予价格鉴定)、缅甸黄鱼5条(价值175元)、江小白白酒1瓶(价值69元)、劲酒1瓶(价值15元),共计价值259元。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经济损失6 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原地址候审(联系电话135********)。
2.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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