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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盛某某独自或伙同他人窜至湘潭市雨湖区**路联鸿通讯店、湘潭县电信营业厅等手机卖场,共盗走了四部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的四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937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盛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决)窜到湘潭市雨湖区**路联鸿通讯店,陈某某以假装购物选购商品为名引开店内服务员的注意,盛某某趁店内服务员不备,将展示台上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88元。

2.2014年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盛某某伙同陈某某窜到湘潭市雨湖区**路联鸿通讯店,陈某某以假装购物选购商品为名引开服务员的注意,盛某某趁店内服务员不备,将展示台上的一部HTC牌手机盗走。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99元。

3.2014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盛某某窜至湘潭县电信营业厅内,趁营业厅服务人员不备,将展示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5S手机盗走。经湘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88元。

4.2014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盛某某窜至湘潭县玉龙路联通营业厅,趁营业厅服务人员不备,将展示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盗走。经湘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4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某以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自或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一笔、二笔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洪华

检察官助理:袁鸿玮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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