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盛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盛某某趁夜晚无人之际采用手搬、电动自行车运输的方法,先后4次在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庆北村盗窃他人家门口的盆栽,窃得小叶黄杨、海棠花、金钱草、榕树等盆栽共计12盆,累计价值人民币510元(部分无法估价)。分别如下:
1.2019年4月23日晚,被告人盛某某趁夜晚无人之际采用手搬、电动自行车运输的方法,先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庆北村丁某某家门口窃得盆栽小叶黄杨2盆,后又到同村梅某某家门口窃得盆栽海棠花、金钱草各1盆,共计价值人民币170元(部分无法估价)。
2、2019年5、6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庆北村黄某某家门口窃得盆栽绣球花2盆(已灭失无法估价)。
3、2019年7、8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再次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庆北村黄某某家门口窃得盆栽金枝玉叶1盆,价值人民币60元。
4、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盛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庆北村丁某某家门口窃得盆栽榕树2盆、吊兰、天门冬各1盆,后又从同村钱某某家门口窃得盆栽兰花1盆,共计价值人民币28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已退赃退赔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方法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章 蓉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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