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佳铁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盛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88********,满族,小学五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屯**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屯**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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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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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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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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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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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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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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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1月1日零时许,在北京至佳木斯的K349次列车上,被告人盛某某趁6车**号中 铺的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携带的华为P30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盗手机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盛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望奎县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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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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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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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崔某某、白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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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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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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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价格认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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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K349次列车6号车厢监控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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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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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重 |
累犯( )携带凶器( ) 采用破坏性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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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轻 |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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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从重 |
前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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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轻 |
返赃或赔偿( )被害人谅解( ) 赃物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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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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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 |
罚金 |
人民币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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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此致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副 检 察 长:王 猛
检察官助理:孙宗鹏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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