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盛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现住零陵区**镇**铺***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盛某某多次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路潇湘景城小区门卫室盗窃他人的快递包裹。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21日,盛某某在小区门卫室盗窃被害人彭某某一个包裹,内有驼色高领羊绒衫一件(购买价108元);
2、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4日,盛某某在小区门卫室盗窃被害人胡某某两个包裹,各有白色女式羽绒服一件(购买价199元)和浪莎牌肉灰色打底裤一条(购买价64元);
3、2020年1月3日,盛某某在小区门卫室盗窃一个包裹,内有LV牌围巾一件(该符片由快递员蒋某某送达,其已赔付客户1000元);
4、2020年1月15日,盛某某在小区门卫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个包裹,内有化妆品一套(购买价1033元)。
2020年1月15日,盛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诈骗、微信截图、淘宝购物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被害人彭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快递包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69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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