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7年7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2008年10月23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半洋洪村老人协会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把电门撬掉搭上线路的方式,窃得张某某停放此处的红色五星钻豹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32元,已由公安机关返还给受害人张某某。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地网大数据截图;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盛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盛某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 萍
检察官助理:周莹莹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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