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盛某某,外号“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0日因改变管辖移送桂林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20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6月19日中午,灌阳县**村**屯的蒋某甲因对其在**镇**村**屯赌博中被蒋某乙(已判刑)追打后不服,遂邀人报复蒋某乙。2008年6月21日20时许,蒋某甲、蒋某东、蒋某进、王某某、王某、蒋某丁、王某发、蒋某作、王某佳、唐某辉(均已判刑)等**屯二十余人与蒋志明(已死亡)、蒋某乙、被告人盛某某与李某兵、戴某发(均已判刑)等**村屯的二十余人,双方手持杀猪刀、砍刀、木棍等工具在**镇**街上“百氏登”旅社前面聚众打斗,在打斗中,蒋某丁用刀砍中蒋某明的颈部,蒋某明倒地后,蒋某丁、王某发、王某某、王某等人又持刀对其乱砍,致使蒋某明颈部血管神经断裂死亡;**屯蒋某东在打斗中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蒋某东的伤势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甲、蒋某丁、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灌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灌)公(法)鉴(尸)字(2008)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灌公法鉴(2008)44号灌阳县公安局法医临床鉴定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结伙藐视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受邀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安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