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318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8********,汉族,大专文化,鞍山市**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有行贿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某为达到提前退休、领取退休金的目的,找鞍山市机**厂劳资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忙,为其办理退休。被告人盛某某于2006年的一天,在鞍山市铁西区永乐公园附近给予李某某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同年,**厂**葛某某(另案处理)及鞍山市**局相关工作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被告人盛某某在鞍山市**厂违规办理了退休手续,使被告人盛某某领取退休金人民币179127.72元,盛某某将此款用于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函复印件一份、交待材料一份、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证明一份、人名单复印件一份、情况说明二份、刑事判决书二份、户籍证明一份;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葛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砾月
检察员: 刘 梦
2015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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