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94********,满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裴某某和罗某某(二人已判决)在北京开办**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裴某某、罗某某通过在“阿拉丁”等多个网站平台上发布贷款广告虚假信息及公司业务员个人联系方式,业务员与受害人通过微信联系让其到公司咨询贷款事宜,罗某某和裴某某负责接待,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交“包装服务费”为由,让受害人签订合同等待审核,裴某某用“手抄”、“电核”等方式在审核资料时故意审核不通过,以此为目的骗取受害人“包装服务费”。2018年12月1日,裴某某、罗某某将**投资有限公司迁移到天津南开区融创181写字楼1302房间以同样方式继续实施诈骗。
2019年1月份,被告人裴某某、罗某某通过“阿拉丁”等多个网站平台上发布贷款广告虚假信息及公司业务员个人联系方式。被告人盛某某通过微信与受害人唐某某联系,唐某某到该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后被告人以需要交纳包装费用为由,骗取受害人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嫌疑人主动退回受害人损失1万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谅解书等;2、证人裴某某、罗某某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情况说明;4、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红艳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镇**村**组**号,电话1761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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