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2009年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四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盛某某冒用李某某身份给王某某介绍对象,并编造“李某甲”身份与王某某谈恋爱,后以“李某甲”母亲病重住院治疗、“李某甲”父亲病重住院治疗、贷款手续费、孩子上学费用等理由,多次诈骗王某某人民币75200元。
2、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盛某某以给于某某介绍对象,并编造“王某某”身份与于某某谈恋爱,后以“王某某”业务需要资金周转、路费等理由,多次诈骗于某某人民币5908.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截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贞铨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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