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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村委会**组,现住永德县****河桥二级路旁边,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盛某某在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路边贩卖给安某某人民币100元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麻黄素”),贩卖给李某某人民币100元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下午,盛某某在永德县**乡其家中贩卖给罗某某人民币100元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经侦查实验核定,盛某某贩卖给安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未查获实物的1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1.30克。

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移交清单,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吸毒人员行政处罚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封存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调用库存毒品审批表、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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