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3********,汉族,高中文化,郓城县人民医院**科原主任,住郓城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8月28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盛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郓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盛某某伙同刁某某、杜某某、苑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管理郓城县人民医院用电的职务便利,隐瞒所收取的郓城县医疗保险门诊部电费人民币106749.22元、联通公司郓城分公司基站电费人民币13082元、电信公司郓城分公司基站电费人民币11103.40元,共计人民币130934.62元,被七人私分,每人得款人民币18704.95元。
2014年5月,杜某某代表盛某某、刁某某、王某某、苑某某、杨某某、贾某某与郓城县人民医院签订用电管理办法,在商定承包金基数时,故意隐瞒应收郓城县医疗保险门诊部、联通公司郓城分公司基站、电信公司郓城分公司基站、移动公司郓城分公司WLAN电费的事实,于2014年5月至2017年11月,私自收取并截留私分郓城县医疗保险门诊部电费人民币472471.06元、电信公司郓城分公司基站电费人民币134654.90元、联通公司郓城分公司基站电费人民币125322.06元、移动公司郓城分公司WLAN电费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792448.02元,被七人私分,每人得款人民币113206.86元。
综上,被告人盛某某伙同刁某某、杜某某、苑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贾某某共同侵吞郓城县人民医院电费共计人民币923382.64元,每人得款人民币131911.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人民医院任职证明、电费缴费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盛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旭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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