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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448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镇**新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厂房主体建设工程。被告人盛某某在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借用苏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上述工程的劳务施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盛某某对施工班组的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对瓦工组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相关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多次明确严禁使用搅拌机自办砂浆情况下,仍继续违规安排人员使用搅拌机现场搅拌砂浆。2020年5月28日5时许,瓦工组工人被害人张某某在使用该搅拌机过程中,左手臂不慎被搅拌机滚筒与拖轮轴卷入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盛某某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南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建能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协议书、门诊病历等书证;

2. 证人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盛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巍

检察官助理 杨凡

2020年116

附件: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桐乡市**镇,联系电话:1377166****;

2.全部案卷材料和卷宗1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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