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8〕419号
被告单位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46****,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镇**村,法定代表人盛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63********,汉族,初中文化,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4日被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7月9日至8月9日、自2018年9月21日至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注册成立,经营**选矿废渣制砖、销售,片麻岩石材、回收铁销售等,被告人盛某某为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负责公司生产和日常管理。
2013年4月18日,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随州市曾都区**镇**村和**村分别签订征地协议,征用**村林地4.8968公顷、**村林地3.5023公顷,并向该两村支付了征地补偿款。
2013年5月18日,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建设灰砂砖材料堆集场需要,向随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村4.8968公顷、**村3.5023公顷林地手续。经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层报请示,随州市林业局于同年9月1日批复:同意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建灰砂砖材料堆场项目占用万店镇**村、**村林地面积8.3991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涉及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手续;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破坏植被等行为;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逾期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临时占用林地期间,违反林业部门规定,对上述地块上的植被进行采伐,并修建办公用房、碎石车间、制砖车间等永久性建筑物。期间,2015年2月28日,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了1.8173公顷(即4号小班制砖车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5年9月临时占用林地期限届满后,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申请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也未依法恢复林地生产条件,致使该处林地受到持续性破坏。
经湖北天一科技有限公司调查,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共123亩,其中1号小班面积3.1亩,为办公区;2号小班面积7.0亩,已植树复绿;3号小班面积为6.2亩,已植树复绿;4号小班面积26.6亩,为制砖车间;5号小班面积为9.4亩,已植树复绿;6号小班面积19.5亩,已植树复绿;7号小班面积14.9亩,为碎石车间;8号小班面积7.2亩,已植树复绿;9号小班面积22.6亩,为采矿区,已全部植树复绿;10号小班面积4.8亩,为矿区道路;11号小班面积1.7亩,为矿区道路。其中4号小班制砖车间已办理永久性占地27亩。
2018年5月4日上午9时30分,被告人盛某某主动到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单位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股东信息及出资情况、被告人盛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林权证、征地协议、补偿协议、收款收据、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材料、随州市林业局《关于同意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建灰砂砖材料堆场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曾都区2013年度第29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湖北省国有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成交确认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某某某、程某某、叶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万店镇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被告人盛某某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和主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追究被告单位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盛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18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