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19〕1597号
被告人盛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出生地山东省临清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街**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8月27日,自2019年10月10日至11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1日至8月4日,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某某(已判决)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2年变更公司名称,且住所变更至本市通州区,陈某某(已判决)成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监事;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本市通州区**国际和通州区**北里**号**底商对外营业。
2012年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盛某某与陈某某、于某某、卜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募大量业务人员在本市银行、车站等处散发传单,向社会公开宣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集团的理财产品,以投资贵金属交易、玉石、矿山等名义,承诺到期(一般为一年)返本并给予年利率24%至42%等标准的反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在杭州市设立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驻杭州办事处,在太原设立**金行山西分公司,以白银投资、白银理财、预先消费、增值换购等名义,以高额返息为诱饵,在杭州、山西吸引投资人签订理财合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转入被告人盛某某及李晓洁、陈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账户。期间,陈某某作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业务、对外投资等全面工作,于某某负责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李某某负责公司财务及人事工作,徐某某负责行政部行政管理工作及客户接待等工作,周某某作为业务部部门经理负责公司业务、招聘和管理业务员等工作,卜某某作为公司高管负责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张某某、刘某某作为业务部部门经理负责公司业务等工作,李某某作为公司高管负责公司财务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被告人盛某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账目管理、返还本金及收益等财务工作,公司负责销售理财产品的业务员、业务经理、部门经理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按照销售额领取提成。
经审计,被告人盛某某及陈某某、于某某等人的9个主要账户对外非法吸收杨某某等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亿余元,其中被告人盛某某名下账户对外收款金额共计人民币6亿余元。
2019年4月2日11时,被告人盛某某在聊城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投资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5.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银行账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与陈某某、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最初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无前科劣迹,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三秋
检察官助理:王蒙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19〕1597号
被告人盛晓菡,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83111944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隆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出生地山东省临清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康庄镇康四街村372号内8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晓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8月27日,自2019年10月10日至11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1日至8月4日,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隆尊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北京银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伟臣(已判决)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2年变更公司名称,且住所变更至本市通州区,陈庆豹(已判决)成为该公司股东、监事;北京隆尊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本市通州区瑞都国际和通州区杨庄北里52号天时名苑底商对外营业。
2012年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盛晓菡与陈庆豹、于伟臣、卜振东、张守恩、刘大庆、李晓洁、周涛、徐丽、李赞(均已判决)等人以北京隆尊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募大量业务人员在本市银行、车站等处散发传单,向社会公开宣传北京隆尊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翊集团的理财产品,以投资贵金属交易、玉石、矿山等名义,承诺到期(一般为一年)返本并给予年利率24%至42%等标准的反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在杭州市设立北京隆尊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驻杭州办事处,在太原设立中翊金行山西分公司,以白银投资、白银理财、预先消费、增值换购等名义,以高额返息为诱饵,在杭州、山西吸引投资人签订理财合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转入被告人盛晓菡及李晓洁、陈庆豹、于伟臣等人的账户。期间,陈庆豹作为北京隆尊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翊集团(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业务、对外投资等全面工作,于伟臣负责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李晓洁负责公司财务及人事工作,徐丽负责行政部行政管理工作及客户接待等工作,周涛作为业务部部门经理负责公司业务、招聘和管理业务员等工作,卜振东作为公司高管负责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张守恩、刘大庆作为业务部部门经理负责公司业务等工作,李赞作为公司高管负责公司财务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被告人盛晓菡作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账目管理、返还本金及收益等财务工作,公司负责销售理财产品的业务员、业务经理、部门经理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按照销售额领取提成。
经审计,被告人盛晓菡及陈庆豹、于伟臣等人的9个主要账户对外非法吸收杨素忍等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亿余元,其中被告人盛晓菡名下账户对外收款金额共计人民币6亿余元。
2019年4月2日11时,被告人盛晓菡在聊城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投资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素忍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晓菡及同案犯陈庆豹、于伟臣、李晓洁、周涛、徐丽、卜振东、刘大庆、张守恩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5.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银行账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晓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晓菡与陈庆豹、于伟臣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盛晓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晓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晓菡到案后最初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晓菡无前科劣迹,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晓菡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三秋
检察官助理:王 蒙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盛晓菡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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