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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非法拘禁等罪案)(公开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某某(外号老**),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无职业,住磐石市******屯。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 年4 月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吸毒于2015 年5月被吉林磐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5 年8 月被吉林磐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6 年11 月被吉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梨树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7月1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故不能羁押于2018年7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因其多次传唤不能到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9月16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 年6 月,李某甲(已判刑)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行为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李某甲为增强其在社会上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牟取非法利益,以磐石市**大剧院、磐石市**街“**”餐馆为据点,网络开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李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某乙、张某甲(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盛某某为骨干,以王某甲、赵某某、李某丙、张某乙、王某乙、苏某某等多人(均已判刑)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在磐石市及磐石市周边地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财物、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磐石市及磐石市周边地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盛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一、非法拘禁事实:

2014 年5 月份丁某甲欠李某甲700 万元钱,同年5 月份左右,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及被告人盛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丁某甲从吉林市**车站口堵住并强行强行拖进车里,拉到磐石市与李某甲见面,李某甲索要钱财无果后,将丁某甲非法拘禁至磐石市**小区**室逼其还钱,在此期间,被告人盛某某等人在李某甲指使下对丁某甲轮班看守,天天恐吓,吓唬丁某甲催其还钱,持续一个月左右。

2014 年4、5 月份,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及被告人跟踪未遂后,李某乙有纠集指使王某丙、赵某某、王某丙、苏某某等人在磐石市高速出口将被害人周某某驾驶车辆拦截,并使用手铐将其控制,王某乙、王某丙以及苏某某使用手铐将周某某拘禁后,驾驶被害人周某某的车辆将其带到吉林高速**隧道口交将被害人周某某,给李某乙及被告人盛某某手中,为帮助李某甲从被害人周某某口中逼问丁某甲下落,李某甲将被害人周某某拷在车外,发动车辆迫使其跟随车辆奔跑进行恐吓,后殴打被害人周某某,使用道具将周某某胳膊刺伤,后因周某某不知道丁某甲下落而放其离开。

2014 年9 月,在被害人丁某甲被吉林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为逼迫丁某甲姑姑丁某乙替其偿还李某甲、张某甲等人欠款,受李某甲指使,被告人盛某某及李某乙、张某甲、王某丙等人将到磐石市法院开庭的丁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害人李某丁从磐石市人民法院门前强行乘车带至磐石市**山上。在**山上,李某乙对被害人李某丁进行辱骂恐吓,用脚将被害人李某丁瑞倒后使用电棍电击被害人李某丁大腿,被告人盛某某使用刀具对李某甲进行恐吓,后李某甲到场将被害人李某丁带离。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14 年夏季至2015 年春节期间,为逼迫被害人丁某乙替其亲属偿还李某甲的欠款,李某甲纠结被告人盛某某及李某乙、等人多次到吉林市**生产资料公司讨债,砸玻璃(还包括**汽配城的玻璃)扰乱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经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 2014年8月11日被损坏玻璃价值人民币2934元;2015年1月27日被损坏的玻璃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0 元。

三、非法持有毒品事实:

2018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张某丙(另案处理)住处吉林省**县**小区内从张某丙手中获取冰毒30. 72 克,后离开时被公安侦查人员发现,为防止公安人员发现其持有毒品,遂将持有的冰毒及手机等物品扔到地上,随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对被告人盛某某扣押的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2.指定管辖决定书;3.立案决定书;4.移送案件通知书;5.抓获经过;6.户籍信息;7.起诉书;8.股东会决议;9.磐石**银行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声明保证;10.**银行抵质押信息;11.磐石**银行农户贷款需求调查表;12.杨某某住宿信息;13.办案说明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丙、张某甲、赵某丙等多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周某某、李某丁、丁某乙等多人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盛某某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一张。

五、鉴定意见

吉林省公安厅吉公鉴(理化)字[2018]273号鉴定意见书。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磐石市公安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七、视听资料

被告人盛某某持有毒品称重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系李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且被告人盛某某结伙非法拘禁三人、任意损毁他人私有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某某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八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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