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季,被告人盛*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将其从邱**(另案)处购买的位于平泉市***镇***村一组***地杨树砍伐运送到平泉八家物流木材加工厂销售谋利。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市**镇***村一组***地砍伐林木树种为杨树,总蓄积15.27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旭东
附:
1、被告人盛*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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