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盛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0********,汉族,住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6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30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黄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刘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借款100000元,后将100000元交由盛某甲使用,到期后刘某某未向黄某某归还本金。2018年7月,盛某甲得知其位于安吉县的房产将被安吉县人民法院拍卖后与黄某某商量,由盛某甲向黄某某出具本金金额共计380000元的虚假借条6张,并约定相应利息,由黄某某持上述借条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盛某甲,以获得盛某甲房产的部分拍卖款。黄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盛某甲归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89100元,并提交上述6张虚假借条。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对该案进行调解并出具(2018)浙052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盛某甲归还黄某某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89100元,合计4691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函、民事起诉状、借条、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缓刑执行通知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盛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黄某某双方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甲、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甲在前罪被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霞
助理检察员:王逸雯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726****;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392****。
2、移送公安侦查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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