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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盛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盛某甲为照顾其外婆,遂常住在外婆家(位于长沙县**镇**村**组),卧室位于二楼。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盛某甲四次容留吸毒人员盛某乙(已判决)等人在其卧室内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盛某甲与盛某乙商议凑钱购买毒品。盛某乙买好毒品(冰毒和麻古)后,被告人盛某甲容留并伙同盛某乙在其卧室内吸食了部分毒品,剩余的毒品由盛某乙带走。

次日8时许,被告人盛某甲容留并伙同盛某乙在其卧室内吸食了前一天剩余的毒品。

2020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盛某甲与盛某乙商议凑钱购买毒品,盛某乙买好毒品(冰毒和麻古)后,被告人盛某甲容留并伙同盛某乙、易某某在其卧室内吸食了上述毒品。

4、2020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盛某甲出资800元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容留并伙同盛某乙、易某某在其卧室内吸食了上述毒品。

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盛某甲有吸毒嫌疑,被告人盛某甲遂到江背派出所投案,并主动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双燕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盛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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