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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甲开设赌场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盛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玲,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中旬至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盛某甲和章某甲、盛某乙(已判决)等人多次组织赌博人员用扑克牌进行100元起注、1000元递庄子的“斗牛”赌博,从中抽水营利。被告人盛某甲安排黄某甲(已判决)在赌博场子里负责抽水。2018年1月22日晚,被告人盛某甲和章某甲、盛某乙再次组织赌博人员刘某某、喻某甲、袁某甲、周某甲、喻某乙、谭某某等人在宁乡市**镇**村章某甲家进行“斗牛”赌博,黄某甲负责抽水,章某甲安排王某某望风。赌博进行至23日凌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赌资8万余元,并依法予以扣押。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盛某甲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详单;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甲、盛某乙、黄某甲、王某某、喻某丙、章某乙、喻某甲、黄某乙、袁磊、喻某乙、刘某某、盛鑫、喻华、唐应全、黄敏、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袁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盛某甲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娥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甲现押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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