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盛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盛某甲通过手机组建微信群,组织群内参赌人员郑某某、严某某、林某某等人通过“**棋牌圈子”软件以“**麻将”、“跑得快”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以房间费为名向本局大赢家收取2元、3元、5元的好处费,抽头获利10389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纪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林某某、严某某等六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抽头获利1038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进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盛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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