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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甲盗窃、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盛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街**号,现住甘州区北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2月30日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盛某甲为满足日常挥霍所需,隐瞒已婚的事实,虚构假名字,通过网络“快手”、微信等网络聊天的手段,利用多个微信账号同时与多名被害人以谈对象为名进行交往。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盛某甲先后编造的开赌场被查获需用钱摆平、酒驾被警察抓获需保释金赎人、给领导送礼、支付医药费、没有生活费、办理贷款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赖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徐某甲、史某某等8名被害人财物,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1.2017年3月,被告人盛某甲利用网络“快手”和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以与被害人张某某谈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以手机丢失为由骗取张某某手机,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张某某微信以张某某的名义向张某某微信好友吴某某处借款5000元,后还款2000元。使用张某某手机和身份信息在“支付宝”、“知心贷”、“极速贷”、“随心贷”等网贷平台贷款13122.91元元,在“来分期”平台分期购买一部价值3984.81元的vivoX20手机,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财物共计20107.72元,供其挥霍。

2.2017年5月,被告人盛某甲通过张某某认识被害人赵某某,以承诺帮赵某某找人办理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赵某某10000元后挥霍。

3.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盛某甲隐瞒已婚的事实,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赖某某微信后,虚构“盛某乙”的虚假身份,以和被害人赖某某谈对象为名,骗取赖某某信任后,虚构支付拖车司机运费、请领导吃饭、没有生活费需要资金等理由,并诱导赖某某在多个网贷平台贷款,通过微信转账从赖某某处骗取资金17000元,虚构发生交通事故用钱骗得赖某某银行卡,并从该卡取款10000元,供其挥霍。

4.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盛某甲隐瞒已婚并且与多名女性谈对象的事实,以和被害人徐某甲谈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信任后,编造开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需找人送礼、打人被警察抓获需送礼、母亲做手术钱不够需要资金等理由,诱导被害人徐某甲在多个网贷平台贷款,并以被害人徐某甲身份长期租车,骗取被害人徐某甲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号供其使用,共骗取被害人徐某甲119300元,供其挥霍,并导致被害人徐某甲怀孕流产。

5.2018年3月份,被告人盛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任某某,虚构投资放贷高回报,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信任后,编造酒驾被抓需保释、给领导送礼、叔叔被抓需赎人需要资金等理由,引诱被害人任某某在多个网贷平台贷款供其挥霍,共骗取被害人任某某189910元。

6.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盛某甲隐瞒已婚并且与多名女性谈对象期间,以和被害人刘某某谈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编造其因打人需赔偿、被警察抓获需送礼、因办理贷款需向银行人员送礼、帮朋友垫付医药费、没有生活费和车费需要资金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ATM存款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22128.4元,供其挥霍。

7.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盛某甲隐瞒已婚并且与多名女性谈对象期间,虚构“盛某乙”的虚假身份,以和被害人王某甲谈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信任后,编造开赌场被警察查获需用钱摆平、因打人需要赔偿、没有车费、酒驾被查缴纳保释金等理由,诱导被害人王某甲在多个网贷平台贷款供其挥霍,并骗取王某甲建设银行卡和密码,通过ATM取现和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38750元, 供其挥霍。

8.2019年10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盛某甲隐瞒已经与多名女性谈对象期间,虚构“陈某某”的虚假身份,以和被害人史某某谈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信任后,编造其手机支付限额需要零花钱的理由,共骗取被害人史某某1800元,供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盛某甲共诈骗8人,诈骗犯罪所得共计828996.12元。

盗窃罪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盛某甲至甘州区**镇**村**社**号,趁被害人闫某某外出无人之机,进入闫某某出租房内,将闫某某包内现金5200.00元盗走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辨认笔录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闫某某等9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乙、徐某乙、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身份,隐瞒自己的真实婚姻状况,以谈恋爱或者高息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同时与多名女性交往,编造酒驾被抓交保释金、打伤他人需要支付医药费、给他人送礼等虚构事实,多次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盛某甲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3月28日 

附:1.被告人盛某甲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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