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盛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58********,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亭区**村**号。被告人盛某甲因盗窃,于2012年11月8日被东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盛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盛某甲在枣庄市山亭区城头镇西城头村集市扒窃李某某iphone8Plsu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盛某甲在枣庄市市中区香港街利民市场扒窃赫某某vivoZ5x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
3、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盛某甲在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半湖乡集市扒窃刘某某oppoA5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盛某乙的证言,辨认、搜查等笔录,关于对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发还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马钦岭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枣庄市山亭区**村**号,联系电话1660632****。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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