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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盛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 小区安置房9栋301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始县检察院批准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盛某甲以其所在的“**商贸”有限公司雪花啤酒降价促销需交定金为由,骗取24名商户共计21.1799万元订货款,并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供货账本谅解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吴某某、祝某某、盛某乙、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巍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甲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第1册112页,第2册198页,第3册387页,第4册437页,记账本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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