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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琴琴、盛玲玲、汪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盛琴琴,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3198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930日被依法逮捕,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盛玲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31990********,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琴琴、盛玲玲、汪某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盛琴琴、盛玲玲、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盛琴琴自制“BPnbwjwWX1.2.exe”抢号软件,通过网络在“健康宁波”、“宁波公众健康服务平台”上抢挂宁波市各医院的医生就诊号,再高价出售牟取利益。期间,被告人盛琴琴为实施上述犯罪还通过网络购买了243本伪造的居民户口簿。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盛琴琴又伙同被告人盛玲玲、汪某甲继续采用上述方式实施犯罪,并由盛玲玲负责至医院办理就诊卡、现场取号、收款转账等工作,由汪某甲负责部分网上抢号、至医院办理就诊卡等工作。

现查明2019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盛琴琴、盛玲玲、汪某甲使用上述方式共计挂得宁波市中医院的董某某医生就诊号411个,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就诊秩序。其中,被告人盛琴琴、盛玲玲共计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盛玲玲分得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汪某甲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经鉴定,“BPnbwjwWX1.2.exe”抢号软件具有绕过“健康宁波”网站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健康宁波”网站数据,对网站正常的登录预约过程实施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2019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盛琴琴位于本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繁裕一期53号504室的住处查获伪造的居民户口簿243本、宁波通用就诊卡479张、手机SIM卡155张、电脑主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猫池”3台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盛玲玲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盛琴琴、汪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猫池”3台、电脑主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SIM卡155张、手机卡开户凭证资料1份、宁波通用就诊卡479张、居民户口簿243本、居民户口本内页8页、手机1部、账本1本;

2.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就诊人员名单、健康宁波平台使用说明、董某某专家号预约记录、接诊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赠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汪某乙、陈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盛某甲、张某乙、盛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盛琴琴、盛玲玲、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琴琴、盛玲玲、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琴琴、盛玲玲、汪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单独或结伙使用非法软件抢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中盛琴琴、盛玲玲属后果特别严重,汪某甲属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盛玲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盛玲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琴琴、盛玲玲、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琴琴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盛玲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学坤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盛琴琴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盛玲玲、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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