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盛继业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8〕60号

被告人盛继业,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南开区**路**路**号**门**号。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年2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继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1 月6 日16 时许,被告人盛继业在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小区**号楼** 门门口,因故与于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害人崔某某参与其中并与盛继业相互厮打,后盛继业将崔某某打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左侧眼眶内壁、下壁骨折为轻伤一级;左侧上颌窦外上壁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瘢痕为轻微伤;眼挫伤为轻微伤。后于某某电话报警,2017年12月18日盛继业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继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巩宝强

2018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盛继业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1张;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