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8〕475号
被告人盛茂祥,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51962********,汉族,中专文化,系**铁矿**。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黄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3日,经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4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茂祥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8年11月21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盛茂祥在业务承接等事项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市公安局**汪某甲(另案处理)提供帮助。2013年10月至12月,盛茂祥采取支付购房款的方式送给汪某甲人民币140.0074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1月,**市公安局**区分局下属企业**市**保安公司管理的**铁矿废矿场第36号线捡矿业务对外承租发包。被告人盛茂祥和盛某乙两人想合伙承包该业务,后盛茂祥找时任**市公安局**汪某甲提出想与盛某乙合伙承包该业务,请汪帮忙打招呼。汪某甲答应后随即要求**市公安局**区分局时任局长杜某某对盛茂祥予以关照。同年3月,盛茂祥和盛某乙顺利承接了该36号线捡矿业务。盛茂祥为感谢汪某甲,向汪某甲许诺利润平分。2010年初,盛茂祥又为减免2009年承包费和续签合同事项请求汪某甲帮忙,汪应允并给杜某某打招呼,后盛茂祥和盛某乙获得了减免2009年的承包费100万元,同时顺利续签了一年承租合同。
2011年上半年,因有人反映汪某甲插手上述业务,汪某甲让盛茂祥退出了该业务。同年底,盛茂祥与盛某乙清算经营收益,盛茂祥获得收益600余万元,盛茂祥提出送给汪某甲300余万元,汪某甲表示将钱先放在盛茂祥处。2013年10月,汪某甲和妻子袁某某分别以儿子汪某乙和袁某某名义认购了位于黄冈市浠水县**镇**园**街5号、7号两套联排别墅。汪某甲要求盛茂祥支付7号别墅购房款,并要求由盛茂祥先行代持,以后再将该别墅给汪某甲,以掩饰其受贿行为,盛茂祥表示同意。盛茂祥为7号别墅共付款140.007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盛茂祥的人口信息、**公安分局会议纪要、银行账户明细、**园**街7号别墅的收款收据、认购书、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汪某甲、袁某某、杜某某、盛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盛茂祥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茂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雨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盛茂祥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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