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盛铭,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矿**村**栋**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矿**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铭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1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盛铭在无任何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安排特价旅游线路、优惠机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荣某某、陶某某等人钱款,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具体如下:
1.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盛铭以泰国特价旅游线路有优惠为由,骗取被害人荣某某支付的旅游费用人民币90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
2.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盛铭以巴厘岛旅游线路有优惠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某支付的旅游费用人民币120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
3.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盛铭以巴厘岛旅游线路有优惠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支付的旅游费用人民币40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后因印度发生海啸,被害人郑某某决定不去旅游,并多次要求盛铭退款,盛铭于2019年1月8日、1月12日分两次退还被害人郑某某部分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
4.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盛铭以巴厘岛旅游团甩尾票价特别便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的旅游费用人民币40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后因盛铭迟迟未安排旅游行程,经被害人张某某多次要求盛铭退款,盛铭于2019年1月12日、1月21日、3月25日分三次退还被害人张某某部分钱款共计人民币3400元。
5.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盛铭以泰国巴厘岛旅游凑团便宜为由,骗取被害人关某某支付的旅游费用人民币50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后因被害人关某某多次要求退款,盛铭于2019年1月12日退还被害人关某某部分钱款人民币1000元。
6.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盛铭以推荐泰国巴厘岛旅游凑团便宜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甲支付的旅游费用人民币50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后因被害人丁某甲多次要求退款,盛铭2019年2月4日退还被害人丁某甲部分钱款人民币900元。
7.2019年1月6日,被告人盛铭以有特价旅游线路、机票价格优惠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乙支付的购买来回马来西亚机票费用人民币51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8.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盛铭以安排泰国旅游线路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甲支付的旅游费用人民币4900元,盛铭收到钱款后于当日用于个人支出。后因被害人徐某甲多次要求退款,盛铭于2019年3月25日、4月26日分两次退还被害人徐某甲部分钱款人民币3000元。
9.2019年2月5日,被告人盛铭以泰国旅游低价团有空缺名额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乙支付的旅游费用人民币25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
10.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6日,被告人盛铭以泰国旅游低价团有空缺名额为由,骗取何某某支付的旅游费用共人民币53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
11.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盛铭以泰国旅游线路价格优惠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支付的旅游费用人民币7700元,所得钱款于当日用于个人消费。
12.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盛铭以旅游线路价格优惠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支付的去海南旅游的费用人民币5200元,后又以公司走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600元。2019年4月2日,盛铭的父亲在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杨庄派出所内将钱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刘某甲。
13.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盛铭以可以安排泰国旅游线路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支付的旅游费用人民币602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和消费。2019年4月2日,盛铭的父亲在淮北市公安局烈山派出所内将钱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移送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盛某甲、夏某某、刘某乙、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荣某某、陶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关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徐某甲、徐某乙、何某某、段某某、刘某甲、梁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盛铭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丽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盛铭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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