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盛镇富,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号,2015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1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镇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盛镇富经过石鼓区**寄卖行时,见被害人罗某某正在睡觉,店铺柜台上放有一台金色苹果XSmax手机、一台白色OPPORenoZ手机、一台白色OPPOR17手机,遂偷偷进入寄卖行将柜台上的三台手机偷走,并在莲湖路附近变卖,变卖所得用于日常花销。
2020年10月25日6时许,在衡阳市石鼓区**路**网吧,被告人盛镇富趁被害人刘某某睡着,将其手中的一台红色苹果XR手机偷走。当日10时许,被告人盛镇富在蒸湘区**网吧被抓获,在其身上缴获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的红色苹果XR手机,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
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盛镇富盗窃的苹果XSmax手机价值为3790元、OPPORenoZ手机价值1119元、OPPOR17手机价值686元、苹果XR手机价值为1514元,上述四台手机价值共计71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手机销售票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盛镇富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镇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镇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镇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盛镇富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盛镇富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顺武
检察官助理:陈呈
(院印)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盛镇富现被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陆拾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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