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相体云、邓海峰盗窃、李文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1.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1.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190号

被告人相体云,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住永城市**乡**村**楼**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海峰,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1********,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住永城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邓海峰曾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文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庄**村**庄**号。被告人李文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体云、邓海峰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文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5月29日,被告人相体云、邓海峰驾驶摩托车至界首市,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电动车共三辆,盗窃电动车交由被告人李文成卖掉或保管。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9393元。三被告人于2018年5月29日被抓获到案。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相体云、邓海峰在界首市砖集镇粮站门口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被告人李文成以1300元的价格将电瓶车卖掉。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800元。

2.2018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相体云、邓海峰在界首市顾集镇锦华幼儿园门口盗窃被害人应某某的“钱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车辆放在被告人李文成处保管。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538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3.2018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相体云、邓海峰在界首市泉阳镇车宏图诊所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真的“跃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车辆放被告人李文成处保管。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055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应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相体云、邓海峰、李文成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体云、邓海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三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戈辉

2018年9月28日

附:

被告人相体云、邓海峰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文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镇**庄**村**庄**号,联系电话1894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47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