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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相友峰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相友峰,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722200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友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相友峰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至12月2日凌晨,被告人相友峰先后至本市康健路133号旺角理发店、虹漕南路219号上海卓尔口腔门诊部,共计窃得上述商铺内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相友峰至本市**路**号韵达速递万体馆店,窃得被害人林某某放置于店内的羽绒服一件,内有门禁卡一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93元)等物。

被告人相友峰因上述盗窃卓尔口腔门诊部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本案其余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的陈述、证人苏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相友峰盗窃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相友峰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相友峰前科情况。

4、被告人相友峰的供述,其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相友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友峰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6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友峰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相友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嫣

检察员:戴捷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相友峰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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