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相晓艳,女,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相家巷**号付*号,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楼*单元**楼*号,中国**陕西省分公司员工。2018年10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晓艳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被告人相晓艳怀疑其丈夫与被害人向某之间存在暧昧关系。同年10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相晓艳随身携带水果刀约被害人向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厂***广场见面。二人见面后,被告人相晓艳质问向某与其丈夫的关系时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相晓艳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被害人向某左胸部连捅两刀。后被害人向某被120送往西安市中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死者向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伤心肺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当日被告人相晓艳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2.提取笔录、通话清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微信聊天记录;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照片;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晓艳因怀疑其丈夫与被害人向某之间存在暧昧关系,竟携带凶器杀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相晓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明君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
附:1、案卷四册,光盘九张;
2、被告人相晓艳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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